Sunday, October 27, 2013

马州法庭责成柴玲为恶意诉讼支付50多万律师费

这星期,美国马萨诸塞州一家法庭对柴玲及其公司的恶意诉讼行为作出惩罚性裁决,判其支付被告方50多万美元的律师和法庭费用。

2007年,柴玲通过她的“尖子班”公司在美国马萨诸塞州法庭上控告纪录片《天安门》的制作公司“长弓”。该纪录片在制作过程中曾经采访了许多当事人,但柴玲拒绝了卡玛的采访请求。纪录片便采用了柴玲在运动期间由美国留学生金培力协助制作的所谓“最后的话”录像带的片段(该录像带制作过程详见这里)。

因为柴玲该在录像中透露了其当时“期待流血”却自己“愿意求生”的想法,《天安门》在美国公映后对其形象有所打击。柴玲2007年起诉长弓公司,认为《天安门》网站上包含对其本人和尖子班公司负面内容的文章,损害了名誉;而那网页中采用“尖子班”作为提示搜索引擎的关键词之一,侵犯商标权。

2008年,法庭干脆利落地驳回了其诽谤的指控,认为网站刊登批评文章是言论自由的天经地义。但因为商标权比较有技术性,该指控进入诉讼。

封从德、方政、张健、熊焱、周锋锁、程真、郑义等八九学生领袖签署了一封公开信支持柴玲诉讼,称其“为六四正名”;长弓公司则认为柴玲是试图用经济上拖垮长弓、令其破产的方式压制其言论自由,他们得到了众多中外知识分子(包括阿城、艾未未、廖亦武等)的联署支持

2010年底,马州法庭裁决认为柴玲的商标权诉讼没有证据支持而驳回。2012年,柴玲继续上诉再度失败

麻州法庭这星期的裁决文件措辞颇为激烈,明确指出柴玲的诉讼行为是对法律程序的“滥用”:
滥用法庭程序的关键在于用诉讼的手段达到另一目的,也就是说,其目的并不是要在控告的名目上得到公正。这一案件的所有记录毫无疑问地表明这正是尖子班的企图。它将长弓拖进漫长、昂贵的法律程序,不是为了保护其商标不被滥用,而是压制对尖子班主要人物和公司运作的批评。
The central element of abuse of process is the use of litigation for an ulterior purpose -- that is, a purpose other than to achieve relief for the wrong alleged. The overall record of this case leaves no doubt that that is exactly what Jenzabar did; it subjected Long Bow to protracted and costly litigation not to protect the good will of its trademark from misappropriation, but to suppress criticism of Jenzabar's principals and its corporate practices.
为此,法庭裁决尖子班必须承担长弓公司51万1千943.12美元的律师和法庭费用。

1 comment:

janz said...

Good! Justice has been 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