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July 29, 2015

八九文件:全美中国学生学者自治联合会宪章 (草案)

全美中国学生学者自治联合会宪章 (草案)

* 根据组委会通过原则修改,将在全体会议上进一步讨论修改。

第一章      总    纲
第一条 全美中国学生学者自治联合会(简称全美学联)是留美中国学生学者团体的协调性组织。
第二条 全美学联代表和维护中国留美学生、学者的正当权益,促进中国民主、自由、人权和法制的进步。
第三条 全美学联为非赢利性组织。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在美国已正式注册的中国学生、学者的组织,承认本宪章,以美国各大学、学院和其他地位相等的学术机构为单位,参加全美学联,每单位具一选
票。
第五条 会员代表单位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三章      组    织
第一节  代表大会
第六条 全美学联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每代表单位派两名代表参加。当有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召开特别学联大会,或全体会员表决,结果与学联大会决议具相同效力。
第七条 代表大会的职能是选举产生全美学联主席、副主席,理事会;决定成立和解散各工作委员会;批准各工作委员会主席人选,审理和表决各项议案。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八条 理事会是全美学联的常设权力机构。
第九条  理事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理和通过提案;监督全美学联主席的日常工作,解释全美学联章程;裁决同全美学联宪章有关的纠纷;决定会员应缴纳的年度会费。
第十条 理事会由十五名理事学校组成。候选学校提名分东北、中大西洋、南部、中西部、西北部、西南部和太平洋七大选区进行。每选区三名理事候选人
由该区代表投票决定,并经大会投票选举产生理事。
第十一条  理事会必须在每次会议结束后一周内向全体会员提交书面报告,任何由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出的议案均须公布。
第十二条  理事会有权审查和罢免工作委员会主席,此类处理决议必须由三分之二  以上的理事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有效。理事会以不少于到会理事的二分之一的赞成票通过决议。在票数均等时,由学联副主席投决定票。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季举行一次会议,讨论全美学联的工作。各次会议定与一、四  、七、十月的第一个星期一举行。经三分之一理事同意,可召开特别理
  事会议。
第十五条  每届理事会选举召集人一名。理事会召集人负责召集理事会议。
第三节   主席
第十六条  主席的权力由代表大会赋予。这些权力包括:
  1,对外代表全美学联;
  2,执行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做出的决议;
  3,负责全美学联的日常工作;
  4,向大会代表提出全美学联的年度财务预算;
  5,作为主持人召集各工作委员会主席联席会议;
  6,组织并协调各工作委员会职权之外的临时性全美活动;
  7,签署全美学联的各种正式文件,该类文件经主席签署后生效;
第十七条  主席与副主席经过下述选举程序产生:
  1,全美学联设主席,副主席各一人。
  2,主席,副主席由全体大会投票,按得票数顺序产生。当选者得票数须超过到会代表的二分之一。
第十八条  主席每届任期一年,最多连任一次。任期以超过六个月为一任。
第十九条  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二十条  主席每月须以书面方式向理事会汇报工作,并在理事会要求下,出席理事会召开的质询会,主席每半年应向全体会员发表书面讲话。
第二十一条  主席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执行小组,并事先将其工作性质、组织结构   、人员安排、和经费预算提交理事会审批。主席对所有工作小组的工作承担责任。
第四节  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工作委员会是根据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设立的办事机构。
第二十三条  工作委员会有权以全美学联的名义从事与其执行的决议有关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工作委员会须在理事会规定的期限内,制定并向全美学联主席和理事 会递交工作委员会章程,其章程不得与本宪章相抵触。
第二十五条  工作委员会自定其组织机构和人选,并报全美学联主席备案。
第二十六条  各工作委员会主席每半年须向全体会员发表书面工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  工作委员会须接手全美学联主席的检查,征求主席的咨询;工作委员 会主席须出席由全美学联主席召集主持的工作委员会主席联席会议。
第二十八条  工作委员会每月须向理事会递交书面工作报告,并将此报告抄送全美学联主席。

第三章      弹    劾
第二十九条  在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单位的全权代表要求弹劾学联主席、副主席或工作委员会主席时,弹劾决议自动生效。在有二分之一会员提议,得弹劾理事。
第三十条  当主席与副主席同时受到弹劾时,由理事会任命代理主席。
第三十一条  当工作委员会主席受到弹劾时,该工作委员会须在一周内提出新的主席人选,由理事会按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并任命。

第四章  本宪章的补充,修改及通过
第三十二条  任何对本宪章加以补充或修正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单位通过 ,方可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宪章由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大会的代表单位通过,即行生效。


八九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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