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在北京市部分地区实行戒严的命令
鉴于北京市已经发生了严重的动乱,破坏了社会安定,破坏了人民的正常生活和社会秩序,为了坚决制止动乱,维护北京市的社会安宁,保障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公共财产不受侵犯,保障中央国家机关和北京市政府正常执行公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89条第16项的规定,国务院决定:自1989年5月20日10时起在北京市部分地区实行戒严,由北京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具体戒严措施。
国务院总理 李鹏
1989年5月20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一号)
一、自1989年5月20日10时起对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石景山区、海淀区、丰台区、朝阳区实行戒严;
二、在戒严期间,严禁游行、请愿罢课、罢工和其他聚众妨害正常秩序的活动;
三、严禁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制造和散布谣言,进行串联、演讲,散发传单;煽动社会动乱;
四、严禁冲击党政军领导机关,严禁冲击广播、电视、通讯等重要单位,严禁破坏重要公共设施,严禁打、砸、抢、烧等一切破坏活动;
五、严禁骚扰各国驻华使馆和联合国驻京机构;
六、在戒严期间,发生上述应予禁止的活动,公安干警、武警部队和人民解放军执勤人员有权采取一切手段,强行处置。
以上各项,望全体市民遵照执行。
市长 陈希同
1989年5月20日
(第二号)
为了执行国务院关于在北京市部分地区戒严令,维护首都的正常秩序,北京市人民政府特发布此令:
一、外国人必须遵守北京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李鹏总理签署的戒严令所发布的各项命令;
二、在戒严期间,外国人不准介入中国公民违反戒严令的活动;
三、违反以上规定时,执勤人员有权采取一切手段,予以制止。
市长 陈希同
1989年5月20日
(第三号)
在戒严期间,对记者采访特作如下规定:
一、严禁中外记者利用采访,进行调唆、煽动性宣传报道;
二、未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外国记者、港澳台记者不得进入机关、团体、学校、厂矿、企业、街道进行采访、拍照、录相等活动;
三、违反以上规定的,执勤人员有权制止。
市长 陈希同
1989年5月20日
八九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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